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p>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撤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p>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都旨在使要約作廢,并且都只能在承諾生效之前實施。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需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且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合同法》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