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安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蓬安縣民政局作出的一起離婚登記。
李麗與陳奎于2009年結婚,2010年李麗被南充市中心醫院診斷為精神**癥。兩人于2010年生育長女,2014年9月生育次女。
2014年8月15日,陳奎與李麗到縣民政局登記離婚,約定由李麗撫養長女,陳奎每月給付生活費600元,次女當時未出生,李麗承諾與陳奎無關。陳奎拿到離婚證后,即外出務工,不與家人聯系。李麗的父母得知兩人離婚之事后,即向南充市鼎正司法鑒定所申請對李麗進行精神鑒定。在作出離婚登記6天后,司法鑒定意見是:李麗患精神**癥。之后,陳奎所在社區居委會委托四川惠民司法鑒定所對李麗進行了鑒定,意見是:慢性精神**癥,Ⅱ級殘疾。 2014年9月,李麗的法定代理人向蓬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受理后對陳奎以公告方式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經過庭審,李麗、陳奎未提供已再婚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的規定,被告在受理離婚登記時,有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的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政部門則不能受理雙方的離婚申請。該案原告李麗是精神**癥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告受理了他們的離婚申請并作出離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規定,故法院作出了撤銷離婚登記的判決。(文中當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