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復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
××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意見。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XT科技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并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在LF與SHS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LF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并獲得財產權益。雖然LF是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LF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復。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請示
×中法(2009)44號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記結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一、LF與SHS自愿離婚;二、位于××市××區××路××家園××7E商品房一套歸LF管理使用,未付清的房款由LF本人繼續支付;三、LF應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給SHS房款60000元;四、LF應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給SHS補償金15000元;五、現個人使用的日常衣物歸個人所有;六、LF應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給SHS房屋租金3500元。”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T控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00年3月份LF入職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權525000股,授予價為每股0.0497美元。根據期權計劃規定,授予期每滿一年,LF可行使期權總額的四分之一,滿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證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權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價格購得了相同數量的股票),并在行權當日拋售80000股股票獲取了現金。2005年1月份,LF行權85000股后拋售了股票。2005年7月,LF行權60000股后拋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盤價分別為港幣4.62元、4.55元、6.1元。SHS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未分割的財產約50萬元人民幣,實際財產據法院調查結果確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兩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SHS、LF離婚后LF行使期權獲得××控股公司股票并出售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LF通過行權獲得的股票價值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屬共同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以下內容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