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后,一方因種種原因想要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定理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在各類合同糾紛案件中,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當事人也可以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那么,哪些情形是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的法定理由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即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撤銷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詳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詳解: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因合同獲得的收益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詳解:
欺詐,是指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使對方在被欺騙的狀態下作出的決定,該決定如果是在沒有欺騙行為的情況下當事人是不會作出的。
脅迫是指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致使對方不得不簽訂合同,也就是說簽訂該合同是因為對方當事人**無奈。
乘人之危一般是指在對方需要幫助的情況下,開出合同條件,致使對方不得不接受,雖然表面合法,其實是情勢所迫,合同相對方不得已才做出的決定。
該種可撤銷合同中主觀情形較多,一般現實案例中常見的多為一方當事人虛構主體資格,欺詐對方簽訂合同。如公司主體資格根本不存在,卻以公司法人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這就是比較常見和典型的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