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公司
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要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質。以一方名義注冊的個人獨資公司,如果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一方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可以根據現價或者雙方都同意的價值分割。如果根據現價分割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割。
三、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無論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都不能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使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