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16)蘇0114民初239號
原告:付**,女,1986年12月29日生,漢族
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劉睿,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亞菲帝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焦祥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略)
原告付**與被告南京亞菲帝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菲帝諾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薛娟娟獨任審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劉睿和被告亞菲帝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訴稱:2015年3月10日,原告付**通過被告亞菲帝諾公司運營的紫楓信貸網站平臺實名注冊成為會員,注冊用戶名為chouxiaoya,借款人可以向該網絡借貸平臺申請借款,平臺承諾逾期24小時墊付本息擔保責任。2015年5月7日,原告付**通過紫楓信貸平臺投標向案外人張杰出借20萬元。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對借款人張杰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為居間人和擔保人提供網上借款協議,約定借款人張杰于2015年11月10日還本付息給平臺,并由平臺兌現給原告付**。該借款到期后,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未能如期提供24小時墊付本息的擔保責任,并一直拖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已構成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歸還原告付**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214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1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支付原告付**因討要借款產生的律師費2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承擔。
被告亞菲帝諾公司辯稱:1、紫楓信貸平臺不承擔墊付責任。2、即使平臺承擔墊付責任,也不應當承擔利息。3、平臺的墊付責任不應當包括遲延履行的利息,且原告付**主張的逾期利息是本金加利息過高,應當按照本金20萬元為基數計算利息,對于按貸款利率計算沒有異議;4、原告付**主張的律師費系重復主張,不應當支持;5、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在起訴后支付原告付**6835.7元用于墊付本金。
經審理查明:原告付**在被告亞菲帝諾公司運營的網絡借貸平臺即紫楓信貸(www.zfxindai.cn)注冊賬戶進行投資。2015年5月9日,原告付**通過網上投標操作,成功投標案外人張杰通過被告亞菲帝諾公司網絡平臺發布的“易房貸——房屋抵押貸款20150507003,借款金額28萬元,年利率21.4%,借款期限六個月”的借款項目,其中原告付**向案外人張杰出借20萬元。同時,原告付**、案外人張杰與被告亞菲帝諾公司簽訂《網絡借貸散標服務協議》,約定:出借人為原告付**(用戶名為chouxiaoya)、借款人為案外人張杰(用戶名為xiaoshi)、平臺服務方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原告付**向案外人張杰出借金額為20萬元,借款期限六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1.4%,還款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利息為21400元,到期應還款項共計221400元;如遇案外人張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到期應還款項情況,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可以根據原告付**的申請先行向原告付**墊付部分資金(具體金額以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實際向原告付**墊付的金額為準),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向原告付**墊付資金,原告付**接受的行為即視為雙方進行了債權轉讓,三方一致同意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取得相應的債權;如案外人張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到期應還款項,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按標的性質進入墊付程序:信用借款標逾期后第八天由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墊付本金和利息,債權自動轉讓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所有;企業擔保借款標逾期后24小時內由擔保企業墊付本金和利息還款;個人擔保借款標逾期后八天由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墊付本金和利息還款,債權自動轉化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所有;抵押借款標逾期后24小時內由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墊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債權自動轉讓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所有。合同簽訂后,原告付**按約通過紫楓信貸平臺向案外人張杰出借20萬元。2015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案外人張杰未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亞菲帝諾公司亦未向原告付**承擔墊付責任。庭審中,原告付**與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均確認本案訴爭借款性質為抵押借款標。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在原告付**起訴后,償還原告付**6835.7元。
另查明: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在其網絡平臺——紫楓信貸宣傳網頁的“安全保障”一欄中載明:若借款人出現風險導致無法償還借款,紫楓信貸平臺將立即啟動代償程序。信用標在第八天進入代償程序。抵押標、擔保標、推薦標、凈值標在24小時內進入代償程序。紫楓信貸將針對問題標的具體情況與投資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紫楓信貸將按照約定的代償范圍(代償本金或代償本金以及利息),將代償金轉入投資人賬戶。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付**提交的網絡借貸散標服務協議、資金記錄單、紫楓信貸網頁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付**與被告亞菲帝諾公司以及案外人張杰簽訂的《網絡借貸散標服務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付**要求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歸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21400元,對此,本院認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絡平臺“紫楓信貸”上給投資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諾:若借款人出現風險導致無法償還借款,紫楓信貸平臺將立刻啟動代償程序,抵押標在24小時內進入代償程序,紫楓信貸將根據問題標的具體情況與投資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紫楓信貸將按照約定的代償范圍(代償本金或代償本金以及利息),將代償金轉入投資人賬戶;另原告付**與被告亞菲帝諾公司簽訂的《網絡借貸散標服務協議》亦約定:如案外人張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到期應還款項,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按標的性質進行墊付程序,抵押借款標逾期后24小時內由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墊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債權自動轉讓為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所有。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承諾在案外人張杰無法償還借款時啟動代償程序,系對案外人張杰的債務進行擔保,因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應當對案外人張杰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被告亞菲帝諾公司在原告付**起訴后,已經償還6835.7元,應當從本金中扣除,故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應當償還原告付**本金193164.3元及利息21400元。
原告付**要求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支付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1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對此,本院認為,合同對保證擔保范圍有約定的,應當從約定。《網絡借貸散標服務協議》約定被告亞菲帝諾公司的墊付責任只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包括逾期利息,故原告付**要求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要求被告亞菲帝諾公司承擔委托律師代理費2萬元,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菲帝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付**借款本金193164.3元及利息21400元,合計214564.3元;
二、駁回原告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771元,減半收取2385.5元,訴訟保全費1627元,合計4012.5元,由原告付**承擔160.5元,被告亞菲帝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8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1059010400012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771元。
代理審判員:薛娟娟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見習書記員:賴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