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
2013年10月29日,時任山東省定陶縣某投資公司山東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廠處,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名義購買了價值6700元的沙發、茶幾等家具。后陳某在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中對上述購買物品及價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但未當場支付價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廠要求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將陳某和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所欠家具貨款67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原告處購買家具所欠的貨款應由誰來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陳某承擔,陳某在明知自己即將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屬于其個人行為,這種情況下,應由陳某個人承擔其從事活動的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分公司承擔,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結果也應當由分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1、陳某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但應該看到,在購買家具的當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義到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法律行為的后果應由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擔,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陳某給付其所欠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雖然是定陶縣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其并非法人的職能機構。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包括營業在內的相關民事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買賣關系成立。其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貨款的義務,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給付其所欠的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3、總公司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經營責任的承擔,可表述如下:不論在訴訟中是以分支機構為單獨被告,還是以法人為單獨被告,還是以分支機構及法人為共同被告,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當然,也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財產。實際上,分支機構與法人財產都是法人的財產,分支機構的財產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故實際上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的。
【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分析】
對涉及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承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 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于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準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準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后,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后,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并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準許。
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法律依據】
《民訴司法解釋》第53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司法實踐】
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實踐中對于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沒有疑義。而分公司作為被告時如何列明,應根據分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當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