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調解書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和調解協議內容合法為基礎的。如果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調解就缺乏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有對案件再行審理的必要。因此,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1、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不能有絲毫的勉強。自愿原則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是調解的提出和進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調解書違反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活動,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即程序上合法;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基本符合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即實體上合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行為準則。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調解書是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法院不能介入。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覺得確有必要進行再審,就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是我國典型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表現。但是,人民檢察院不能對調解書提起抗訴。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