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是甜蜜美好的,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對方以表忠誠、不分彼此,可到了勞燕分飛之際,柔情蜜意蕩然無存,人、錢、物總要秋后算賬進行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與被告林女士系自由戀愛,婚前便將自己的所有銀行卡上交,婚后林女士便順理成章地掌管了家里的一切收入。婚后頭幾年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尤其是經過二人辛苦打拼,有了自己的餐館門面。考慮到餐館僅由林女士一人打理,較為辛苦,于是王先生的母親便來到店里打下手。婆媳經常在一些小事上發生口角,進而影響了王先生和林女士的感情。2012年夫妻二人又購買了一個門面房,由王先生的工資卡償還銀行貸款。常年在外工作的王先生,不愿放棄外地剛打拼出的一片天地,長期分居兩地加劇了與妻子之間的矛盾。2015年1月21日,夫妻二人協議離婚,林女士便將夫妻的共同財產列出來,雙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手續辦罷,兩人形同陌路,便互不往來。
王先生后來發現林女士在離婚后六天內還清了2012年的購房款,就認為該筆款項就是被林女士隱匿起來而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與原告平均分割15余萬元。并在起訴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戶名為林女士的銀行匯款單。而對于該份證據的認定成為了本案的關鍵,林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在答辯狀中回應道:“錢雖然是在自己的賬戶內,但這錢是從朋友處借來的,盡管償還銀行貸款是從其個人賬戶匯出,并不能說明這就是其隱匿當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因而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林女士堅稱,其未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并表示在離婚時已經向原告告知了存折及金額的事情,在協議離婚時原告當時知道的,其當時未提出可以認定為其當時放棄了該部分權益。
對于林女士的抗辯理由,王先生并不認同。林女士并未說清款項是向哪個朋友借的,也未提交相關證明其抗辯的證據;林女士的確告知過一些存款的事情,但并未涉及該筆款項。最后,林女士向法庭提出愿與原告進行調解。
裁判結果:
林女士與王先生最終達成調解意見,一次性支付給王先生6萬元。
以案說法: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關鍵是看其財產來源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對于該筆款項性質基本可以認定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