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股權屬商法私權,各項權能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合法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1、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2、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3、現沒有法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需經股東配偶的同意,所以轉讓其持有公司股權,即使未經其配偶同意,也沒有法律依據確認其轉讓無效。
4、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權對訴爭股權進行處分,以一方對案涉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股份轉讓協議》無效不能成立
5、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可以獨立行使,并非必須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6、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于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需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7、股權系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非股東不享有上述權利,即便是股東的配偶。
8、股權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預。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亦確認股權轉讓的主體為股東個人,而非其家庭。
9、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權,另一方雖就由該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有共有權,但其并不享有該股權的處分權能。包括轉讓在內的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不因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而無效。
10、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所以,股權并非單純的財產權,應為綜合性的民事權利。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關于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11、股東有權按《公司法》的規定自行轉讓股權,受讓人亦無需審查股權轉讓是否取得了股東配偶的同意。主張無權處分其名下股權而致轉讓協議無效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裁判要旨
股權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權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須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經配偶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非無效。
案情簡介
一、艾梅、張新田系夫妻關系,張新田名下擁有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該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二、2011年10月2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自愿將其工貿公司的54.93%的股權以32160萬元轉讓劉小平。劉小平支付前期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后,工貿公司為劉小平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三、2011年12月26日,張新田將7600萬元付款全部退回劉小平,并要求返還股權。
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張新田向陜西高院提起訴訟,以張新田未經艾梅同意無權處分夫妻共有的股權為由,請求確認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劉小平返還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
五、陜西高院經審理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劉小平無需返還股權。艾梅、張新田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敗訴原因
首先,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如依法確認具有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則非股東配偶所應享有的是股權所帶來的價值利益,而非股權本身。股權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于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另外,因夫妻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關系,故夫妻之間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股權轉讓協議系出讓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價格合理,且無其他無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受讓自然人股權交易過程中,為避免在協議簽訂后出讓方配偶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建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要求轉讓方配偶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托書。
二、出讓夫妻共有股權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股權之中的財產權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宜由一方私自處置。
三、當事各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表象,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關于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原審判決駁回艾梅、張新田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艾梅、張新田為此向本院提起上訴,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轉讓其名下的股權,另一方訴請確認無效,實際是家庭財產糾紛,首先應當適用民法、婚姻法的規定,作為調整商事行為的公司法處于適用的次要地位。本院認為,艾梅、張新田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是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并提出確認協議無效、返還股權的訴訟請求。因此,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股權轉讓合同法律關系,本案案由亦確定為股權轉讓糾紛。故對本案的處理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的相關調整股權轉讓交易的法律規范,而不應適用調整婚姻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規定。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艾梅、張新田提出的股權轉讓未經艾梅同意,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張新田因轉讓其持有的工貿公司的股權事宜,與劉小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從事該項民事交易活動,其民事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協議內容不違反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艾梅、張新田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為股權轉讓實為礦權轉讓”,應當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11年10月26日、12月1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分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將其在工貿公司的原始股份額660萬元、500萬元,以13200萬元、18960萬元轉讓給劉小平。協議中約定了部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時間,同時約定余款在劉小平進入榆林市常樂堡煤礦、張新田將財務和資產證件等手續移交完畢、劉小平變更為常樂堡礦業公司董事等事項后支付。此后,劉小平依約向張新田支付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工貿公司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亦由張新田變更為劉小平。上述約定及履行情況表明,雙方就轉讓工貿公司的股權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劉小平作為受讓方依照約定向張新田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雙方亦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協議中雖有劉小平進入榆林市常樂堡煤礦、劉小平變更為常樂堡礦業公司董事等相關約定,但該約定屬雙方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而設定的條件,并不改變劉小平受讓工貿公司股權的交易性質及事實。工貿公司系常樂堡礦業公司的股東,采礦權也始終登記在常樂堡礦業公司的名下, 因此,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存在轉讓采礦權的內容,實際履行中亦沒有實施轉讓采礦權的行為,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艾梅、張新田與劉小平、王鮮、武丕雄、張宏珍、折奮剛股權轉讓糾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48號]
延伸閱讀:
“股權轉讓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并非必須征得配偶同意”裁判規則的九個判決:
1、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谷實與趙曉娟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遼民二終字第00341號]認為,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出資款項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出資行為轉化為股權形態時,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也不具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樣的屬性。本案宏緣公司股東谷德元、天緣集團均同意向谷實及陶衛平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并已經股東會決議確定。而現沒有法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需經股東配偶的同意,所以,谷德元轉讓其持有的宏緣公司股權,即使未經其配偶趙曉娟同意,也沒有法律依據確認其轉讓無效。
2、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陳貞慧與鄭義響、陳子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閩民終字第299號]認為: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處理權,但該夫妻內部法律關系仍應受制于股權轉讓外部法律關系。《公司法》并未賦予股東配偶在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股權系鄭義響以個人名義受讓,并將股份登記在鄭義響個人名下。在此情況下,陳子凌有理由相信鄭義響有權對訴爭股權進行處分,上訴人陳貞慧的訴請于法無據。綜上所述,本院認為,陳貞慧以鄭義響對案涉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訴請確認本案訴爭《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書》無效,該主張不能成立。
3、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夏利萍與李松霞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473號]認為:…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系夫妻共同財產,但非公司股東的配偶,要成為公司的股東,還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的配偶才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在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情況下,只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股東的配偶雖對夫妻共有的股權享有財產權利,但沒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綜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可以獨立行使,并非必須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聯森公司已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股東李松勇轉讓部分股權,其他公司股東亦未提出異議,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本案李松勇與上訴人李松霞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轉讓協議。
4、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何大群與易輝儒、顏英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欽民二終字第82號]認為:
…股權既包括資產收益權,也包括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所以,股權并非單純的財產權,應為綜合性的民事權利。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于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需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因此,在本案中,上訴人易輝儒、顏英美上訴提出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顏英美轉讓其持有的煌宙公司股權時無需其配偶同意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5、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毅與張桂民、陳金鳳等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確認糾紛民事判決書[(2013)寧商終字第655號]認為: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等權利,據此,股權系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非股東不享有上述權利,即便是股東的配偶。股東的配偶對于股權的共有財產體現在基于股權所對應的財產性收益,如公司分紅或者轉讓股權所取得的對價均應視為股東與配偶的共同財產。張桂民系原蘇寧交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其有權對股權進行轉讓。上訴人依據其與張桂民系夫妻關系,主張案涉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張桂民無權轉讓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6、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小雪上訴張弛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2016)京01民終3393號]認為:
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預。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亦確認股權轉讓的主體為股東個人,而非其家庭。故張弛作為際華新興公司股東,有權決定是否轉讓其所持股份。本院對于金小雪主張張弛轉讓涉案股權系無權處分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因股權轉讓主體系股東個人而非其所在的家庭,故張弛有權轉讓涉案股權,金小雪作為張弛的配偶,無論其對于股權轉讓同意與否,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均不構成影響。
7、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夏丹平與江波、江華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終字第56號]認為:
股權為綜合性權利,不僅具有財產屬性,還具有人身屬性。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權,另一方雖就由該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有共有權,但其并不享有該股權的處分權能。包括轉讓在內的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并非其家庭成員。故配偶一方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不因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而無效,除非該股權轉讓協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應確認為無效的情形。本案中,夏丹平以江波未與其協商而擅自向江華明轉讓股權為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8、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張攀訴胡從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16)京0105民初6721號]認為:
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系夫妻共同財產,但非公司股東的配偶,要成為公司的股東,還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的配偶才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在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的情況下,只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綜上,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上述法律規定,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征。雖然股權的本質為財產權,但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據此,股權既包括資產收益權,也包括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所以,股權并非單純的財產權,應為綜合性的民事權利。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關于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9、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原告許毅與被告張桂民、陳金鳳等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2)鼓商初字第878號]認為:
股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是以身份權、管理權、財產權為主要內容,集身份、財產與管理等權利于一體的獨立的權利形態。股權不能等同于一般財產,股東配偶僅能對因股權所得的財產收益按約或法律規定享有共有權利,而不能與股東共同行使股權。案涉股權轉讓時系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兼具資合性,人合性系指股東之間的信任合作特性,并不包括股東之配偶。法律亦未賦予股東配偶對股權的共同處分權。股東有權按《公司法》的規定自行轉讓股權,受讓人亦無需審查股權轉讓是否取得了股東配偶的同意。故許毅主張因張桂民無權處分其名下股權而致轉讓協議無效的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