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但是,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有限公司股權繼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采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