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所稱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兩合公司(個人獨自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公司),注冊資本也采用實收資本制,即公司注冊資本必須一次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允許注冊資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