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贈與的類型
(一)股東內部的股權贈與
股東內部的股權贈與,指的是股東向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贈與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權。在此種情況下只是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或是公司股東人數減少,而不會發生新股東的加入,因此也并不會破壞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東內部股權贈與與股權買賣形式的內部股權轉讓形式相同,這種內部股權贈與應當由股東自行行使,而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二)股東對外的股權贈與
股東對外的股權贈與,則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贈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根據《公司法》七十一條的規定,股權對外轉讓需過半數其他股東的同意;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從本質上看,股權贈與最顯著的特征就是無償性,即受贈的第三人無需為受贈的股權支付任何對價。而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條件下由其他股東優先于第三人購買所轉讓的股權,以維護公司股東的人合性。
如果在股權贈與的情況下適用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原則,那實際產生的結果則是其他股東無需支付任何對價就可以獲得股權,這顯然不是贈與股東的本意。因此,在實務操作中,一般對外的股權贈與是需要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才可得以實現。
二、股權贈與是一種無償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規定屬于常見的股權買賣的股權轉讓形式。
三、優先權股東能夠對無償贈與給非股東第三人的股權主張優先權?
一種意見認為,湘通公司將所持有的股權無償贈與給了第三人經貿委,沒有收取任何價款,是典型的股權贈與行為,受贈人沒有支付對價,而不存在“同等條件,”因此不存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以維護公司內部股東間信賴關系為首要目標,因此,應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以維護公司的人合性。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在一般情況下,以贈與的方式轉移標的物,是一種無償轉讓,因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對價,優先權人并不具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基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人資兩合公司,股東之間的信任是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基石。通過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保護的目的及贈與行為的目的,筆者認為,在股權贈與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贈與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是將股權所代表的物質利益轉讓給受贈人,二是為了引進新股東,使受贈人加入公司,參與經營。在前一目的下,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尊重了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且受贈人的利益也可以通過接受優先權股東支付的對價而得到妥善保護。如果贈與是后一目的,那么就更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權。
四、股權贈與的法律風險
(一)對于受贈人而言
因股權的轉移必須要辦理相關的商事變更登記手續方能實現。而《合同法》又規定了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不可撤銷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因此,受贈人在無違法違約的情況下為避免贈與人行使撤銷權,需要在與贈與人達成贈與協議后,應及時對贈與協議進行公證,再通過以將自己的名字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記載于公司登記文件的形式確定股權贈與的效力。
(二)對于公司而言
在股東對內的股權贈與的情況下,根據上述股東內部股權贈與與股權買賣形式的內部股權轉讓形式相同,這種內部股權贈與應當由股東自行行使,而無需爭得其他股東的同意。鑒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贈與行為可能會打破股東之間的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從而產生絕對控股股東,對其他小股東的地位和權利的行使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對于股權內部贈與,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對內部的股權贈與作出例外性的規定。例如,通過約定股東之間禁止進行贈與等無償轉讓股權,從而規避上述法律風險。
五、股權贈與后可以撤銷嗎?
股權贈與的撤銷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贈與合同的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可見股權的贈與在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記載于有關公司登記文件以及其贈與協議未進行公證的,股權贈與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