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股權繼承是需要進行公證的。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么怎么辦理股權繼承公證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么是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guī)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guī)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二、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4)若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jīng)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fā)表聲明。
(5)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
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jīng)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xiàn)或接近客觀真實。
以上這些證明材料是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所必須,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對于股權繼承公證要注意什么問題?
(1)是否必須出具股權繼承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有些公證部門要求股東的繼承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理由是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jīng)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xiàn)或接近客觀真實。
我認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繼承權是絕對的,只要被繼承人的股權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權是否真實反映其價值不是公證機關考量的范疇,在審核前述證明性文件無誤后,無權干涉相關繼承人所繼承的股權規(guī)模的大小,價值的多寡。第二,股權的繼承人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在其他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權了解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更無權查閱公司的財務賬冊,又如何能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呢?如以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為股權繼承的前提,勢必阻滯股權的繼承,甚至侵害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2)是否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持此觀點的公證部門是因為股權繼承實際上也是股權變動,而且往往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適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但事實上,一旦公證部門有此要求,本來對股權繼承持同意或默認態(tài)度的股東(們)往往會改變主意,從而排除股權繼承的發(fā)生,剝奪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不符合我國《公司法》和《繼承法》的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對將其他股東的意愿作為股權繼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東對于繼承人因年齡、智力、能力、經(jīng)驗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繼承人的全體或部分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應該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設置,或者通過董事會成員的選舉限制其權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