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以進行婚后財產公證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均可以進行公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包括: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知識產權的收益;
(3)工資、獎金;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主要包括:
(1)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后財產公證的程序
(一)需要準備的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申請。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審查。
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財產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