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離婚手續的規定
(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證。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哺乳期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在哺乳期內,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則就需要辦理不同的離婚手續,否則的話是不能領到離婚證的。而哺乳期內離婚的手續其實與一般的離婚手續是差不多的,只是相關法律在哺乳期離婚的條件上面作出一點限制性規定,比如上面法條中提到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哺乳期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三)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三、哺乳期訴訟離婚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具體的訴訟離婚手續如下
(一)起草離婚起訴狀;
(二)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六)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七)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為了保護處于哺乳期的女性,一般男方在哺乳期內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但要是有特殊情況或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項限制。所以,哺乳期內提出離婚并不會必然會導致離婚,而是要視情況決定。同時,即使是哺乳期離婚那也是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之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