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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9-03-28

    注:根據江蘇最新會議紀要等地方標準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臺司法解釋標準整理,共80余個罪名,文件依據已標注并附后,內容僅供參考。

    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含單位)(刑法第175條之一)【2】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含單位)(刑法第186條)【2】

    (一)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2】

    (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數額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1款)【2】

    (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犯罪數額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犯罪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犯罪行為,(二)(三)項數額標準一般按個人標準的二倍掌握。

    五、信用證詐騙罪(含單位)(刑法第195條)【2】

    (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二)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2】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數額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2】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實施保險詐騙犯罪行為,上述數額標準一般按個人標準的五倍掌握。

    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含單位)(刑法第205條)【2】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虛開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1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2】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4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2】

    (一)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2.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強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2】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2】

    (一)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重傷4人,負事故全都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5萬元(30萬)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mg/ml)、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其他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傷5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3.死亡6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80萬元(6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據2011年江蘇省公檢法《關于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蘇高法[2011]135號,兩檔數額標準應分別為45萬、80萬,但江蘇2017最新量刑細則確仍為30萬、60萬

    十四、盜竊案罪(刑法第264條)【1】

    (一)盜竊價值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兇器盜竊的。

    十五、搶劫罪(刑法第263條)【1】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5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十六、詐騙罪(刑法第266條)【1】【14】

    (一)詐騙價值6000元(電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6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80%),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80%),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沒收財產。

    •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6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十七、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1】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6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八、搶奪罪(刑法第267條)【1】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5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6000元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8.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實施下列掩飾、隱瞞行為之一的:(1)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2)拆解、拼裝或者組裝;(3)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4)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5)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6)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的;

    2.掩飾、隱瞞10次,或者3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二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5】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二十一、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1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參考江蘇1999年標準):  

    1.導致死亡3人以上的;  

    2.導致重傷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的;  

    3.受災30戶以上的。

    二十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一款)【1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二年以下: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2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100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屬于“數額巨大”,法定刑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參考江蘇2003年標準):

    1.偽造有價票證的票面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的;

    2.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票面數額在4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利2萬元以上的。

    二十三、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十四、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3】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十五、非法經營(食鹽)罪(刑法第225條)【12】

    (一)非法經營食鹽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20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10噸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參考江蘇2003年標準):

    1.非法經營食鹽的數量在50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在25噸以上的。

    二十六、非法經營(煙草)罪(刑法第225條)【10】

    (一)非法經營煙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參考江蘇2006年標準):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兩年內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十七、非法經營(干擾通訊器材)罪(刑法第225條)【21】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八、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十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28】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28】

    (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一、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28】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二、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四款)【28】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三、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2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2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1】【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三十六、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16】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七、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16】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四十、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16】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四十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四十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四十三、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16】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四、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五、貪污罪(刑法第382條)【17】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四十六、受賄罪(刑法第385條)【17】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具有貪污罪“其他較重情節”情形(2-6)之一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17】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具有貪污罪“其他較重情節”情形(2-6)之一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八、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17】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九、行賄罪(刑法第390條)【17】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五十、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17】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五十一、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1】【17】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五十二、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十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17】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五十四、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17】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十五、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22】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五十六、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9】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五十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22】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十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第286條)【22】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五十九、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二款)【2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志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29】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一、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29】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二、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刑法第375條第三款)【2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六十三、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條)【2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四、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五、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134條第二款)【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七、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20】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十八、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條之一)【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九、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第一款)【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七十、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二款)【19】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七十一、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三、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七十四、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五、提供虛假(藥物)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27】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十六、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7.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20公里以上的;

    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25】

    具有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七十八、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關文件依據(點擊查看)

    地方文件:

    【1】江蘇省高級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實施細則(蘇高法[2017] 148號 )

    【2】江蘇省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關于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

    (蘇高法[2017] 243號)

    【3】(蘇高法[2017] 126號)

    【5】江蘇省高級法院《關于我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意見》(蘇高法[2014]11號)

    (蘇高法〔2013〕224 號)

    蘇高法[2011] 135號

    國家文件:

    【14】(法發[2016]32號)

    【15】(法釋[2016]27號)

    【16】(法釋[2016]8號)

    【17】(2016年4月18日施行)

    【19】(法釋[2015]23號)

    【20】法釋[2015]22號

    【21】(2017年4月17日)

    【22】(法釋〔2016〕29號)

    【23】(法釋〔2016〕25號)

    【24】(法釋〔2017〕3號)

    【25】(法釋〔2015〕16號)

    【26】(法釋[2017]10號)

    【27】(法釋〔2017〕15號)

    【28】(法釋[2017]13號)

    【29】(公通字[201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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