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據新華社電 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國家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四是曾系現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五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國家主席特赦令同時明確,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國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6月29日
■ 解讀
發揮特赦感召效應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重要歷史時刻實行特赦具有重要意義
問:特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特赦是國際通行的在遇有重要歷史節點時國家對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義制度。我國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歷史傳統。憲法中對特赦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八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問:新中國成立后進行過幾次特赦?
答:新中國成立后至1975年,對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進行過七次特赦,對于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推動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根據現行憲法,2015年,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我國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今年進行的這次特赦,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問:為什么要實行這次特赦?
答: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是新時代第一個逢十的周年,是“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關鍵之年,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節點。在這一重要歷史時刻,對部分罪犯實行特赦,具有重大意義。一是有利于彰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承續中華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推進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仁政,展示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新時代盛世偉邦形象。二是有利于弘揚全面依法治國理念,形成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良好社會氛圍,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三是有利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四是有利于展現我國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進一步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國際形象。
此次特赦遵循積極審慎、公平公正原則
問:這次特赦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為確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積極審慎。既著眼于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又考慮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等實際情況,按照循序漸進要求做好特赦工作。
二是,堅持公平公正。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將特赦對象限定在社會可以普遍接受的范圍內;精心設計、嚴格把握特赦條件,做到易掌握、可操作。
三是,堅持依法辦理。黨中央作出特赦決策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特赦決定,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司法行政機關等提請特赦,人民法院審理特赦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特赦實施,每個環節都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
四是,堅持平穩有序。對全體服刑罪犯加強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對擬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并加強對特赦罪犯釋放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未獲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員回歸社會后遵紀守法。
問:為何對這些罪犯實行特赦?
答:這次特赦的對象是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第一、二、六、七類特赦對象與2015年相同;第三、四、五、八、九類特赦對象是新增加的。其中,第三、四類對象是為國家強大和綜合國力提升,或者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過貢獻。對第五類對象實行特赦,有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積極參與搶險、救災等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對第八類對象實行特赦,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性的特殊關懷,有利于紓解這類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體有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撫養方面面臨的特殊困難,易為社會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們感恩黨和政府,妥善照顧家庭,積極回報社會。第九類對象已經在社區,社會危險性小,特赦有利于他們真正融入社會、回報社會。這九類特赦對象,既包括中國籍罪犯,也包括外國籍罪犯;既包括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進行社區矯正的罪犯。
問:具有哪些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
答: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特赦:一是部分嚴重犯罪的罪犯。主要考慮是: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為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為防止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對嚴重刑事犯罪等罪犯不宜特赦;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二是部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