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需要什么條件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律師要擔保破產管理人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執業要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十六條、十七條,一般情形應當是由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特殊情形(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下指定個人擔任管理人。但無論何種情形,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在本質上并無不同。概括地說,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執業要點就是依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勤勉、忠實地執行職務。
所謂的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在民法理論中,是指程度最高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從程度上分為三個層次,以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最低,同一注意義務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善良管理人標準源于羅馬法中的善良家父的概念,它要求行為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既不是處在一般普通人的位置,也不是處于處理自己事務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一個有相當知識經驗人的立場上承擔注意義務。因此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僅高于同一注意義務,而且更高于普通人的注意義務。這種標準是客觀標準,是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該做到為標準。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必然要處理大量的法律事務和與法律有關的非法律事務,所以律師作為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在執行管理人職務時,應當承擔最高的注意義務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要求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全部過程中間始終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適度的謹慎。缺乏職業敏感可能導致律師怠于行使管理人的職權,過度謹慎可能會喪失擴大債務人財產的機會,而不慎可能會使自己陷入爭議和風險之中。
只有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適度的謹慎,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才能真正履行勤勉、忠實的法定義務。
具體而言,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應當做到:
1.妥善管理
(1)按預定方案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妥善管理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的債務或者交付的財產;
(3)按照財產狀況報告的內容,妥善管理債務人的財產;
(4)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穩健經營
(1)按不同破產程序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2)嚴格控制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3)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作出經營判斷,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4)謹慎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5)作出經營判斷,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6)必要時,聘用其他專業人員輔助破產管理人工作。
3.摸清家底
(1)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2)全面審查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交易行為。
4.做大蛋糕
(1)通過行使撤銷請求權、追回權等,追回相應的債務人財產;
(2)要求債務人的未完全出資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3)取回質物、留置物等。
5.依法抵消
(1)認真審查主張抵消的債權;
(2)嚴格按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予以抵消。
6.編制方案
(1)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監督執行
(1)在重整程序中,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后,做好監督;
(2)在清算程序中,按經認可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按經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分配。
8.精心編制
(1)全面、細致地調查,編制職工債權清單并予以公示;
(2)編制重整計劃草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對職工債權予以充分考慮。
9.穩定大局
(1)做好溝通、說明和說服工作,避免發生矛盾;
(2)盡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10.接受監督
(1)全面記錄執行職務過程,以便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查詢、監督;
(2)加強與債權人會議、主要是債權人委員會的溝通避免產生誤解。
11.及時報告
(1)對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報告事項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
(2)對執行職務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