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術業有專攻”,每個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是確定的,而且不同類型的公司有不同的經營范圍,能夠確保公司的經營業務能力。但是,如果不慎或者故意簽訂了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該合同會不會因此而無效?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并且,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所以,在法律上,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
但是,在實踐中,關于公司訂立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分:
1、如果公司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范圍,但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為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為有效。即主張越權合同無效的權利只有善意的相對人可以行使,除非該相對人在訂約時明知或應知公司超越了經營范圍。
3、如果公司越權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限制經營,即國家產業的規制,如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
?。?)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新聞出版、彩票等;
?。?)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武器彈藥、毒品等。
一般情況下,公司最好不要訂立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只要越權行為沒有違法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如果越權的公司變更主意、不愿履行合同,從而主張合同無效,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