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離不掉的婚呢?長期以來,很多朋友對于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有著許多誤解,有些朋友認為,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而另外 一些朋友則認為,離婚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過程,甚至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因此寧愿忍氣吞聲地過著不幸福的家庭生活,也不愿意去離婚。
劉睿律師認為,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離婚的條件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存在幾類過錯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比如一方存在婚外同居、出軌、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等等。一般而言,如果夫妻分居滿兩年,也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過因為工作、撫養子女、照顧父母等原因而兩地分居的,不屬于感情不和而分居,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可能性確實很大。很多法院也會設立降低離婚率的指標,法官一般會通過調解試圖讓雙方和好,如果雙方不能和好撤訴,法官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但再次起訴后判決離婚的概率大大高于第一次起訴。不過,仍然有許多案例,法官仍然不準離婚,當事人必須起訴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根據筆者的了解,起訴到三次以上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有時候,這種曠日持久等待判決,必須在痛苦的婚姻中掙扎的感受讓很多當事人不堪忍受,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從2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方提出離婚后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年分居后再次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也就是說,訴訟離婚這件事情最終加上了一個時限,當事人如果堅決離婚的,他/她將能夠預期自己最終被批準離婚的大致期限,從而結束痛苦的婚姻,這有利于雙方平心靜氣地處理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也有利于雙方和平分手,一方想利用法律的繁瑣程序徹底拖死對方的可能性不復存在,也減少了一方不堪忍受而發生惡性案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