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18年的前妻起訴要求平分房屋補償款,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拿到房屋征收補償款后,消失了18年、被法院判決離婚的前妻突然出現,起訴要求平分征收補償款。
案例:1984年,李某與劉某登記結婚,1986年生下一子。1992年,雙方將婚后購買的磚混平房改為兩層樓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再也沒有回家,一直沒有消息。2009年,丈夫劉某向法院提出離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決離婚,離婚判決書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18年,劉某對住宅進行裝修裝飾,支付維修費1.4萬元。2021年4月,李某和劉某的原住宅被征收,獲得各類補償款共計56萬余元。同年6月,消失了18年的李某突然出現,向大同湖管理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分房屋拆遷補償款。劉某辯稱,雙方已離婚多年,應視為李某早已放棄財產分割的權利。
大通湖管理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征收房屋是李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李某與劉某在離婚時并未對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不能推定李某放棄了財產分割的權利,故對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在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和劉某作為房屋的共有人,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但李某于2003年擅自離家,沒有履行共同財產的管理義務,故應在房屋拆遷補償款內先扣除維修費,剩余54萬元再按共同財產分割。另外,李某離家后向劉某起訴離婚,長期沒有消息,下落不明,沒有履行家庭義務,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適當照顧劉某。法院判決劉某支付李某房屋拆遷補償款總額的40%,即21萬余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