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為可得利益。
《民商事合同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益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可得利益僅限于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主要指獲取利潤所對應的利益。由于對方違約,守約方不能取得合同規定應交付的財產,因而造成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斷或從事該活動的基礎和條件喪失,從而導致利潤損失,這就是一種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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