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既違背了民法基本的誠信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實施違法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或是離婚時發生以上情形,夫妻共同財產要如何處理?以及離婚后才發現以上情形,要如何保護受害方的權益?《民法典》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本條規定可知,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所有權,自然也平等享有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且處分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
無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階段,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均可以要求對其少分或是不分。
另外,夫妻中的一方為了達到減少對方分得財產數量的目的,不惜犧牲自己的利益,任意使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夫妻共同財產造成無謂損失的行為,亦嚴重侵犯配偶的財產權利,構成民事侵權。
實踐中,夫妻一方自行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意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并不少見。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在離婚后才發現自己的財產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再一次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應當注意的是,再次提起分割請求的期限,受訴訟時效的約束,自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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