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或是協議離婚時,一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完全不知情或是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在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受害方依然可以在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到對方戶籍地或是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部分被隱匿的共同財產。對于該部分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從發現時起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本條規定可知,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所有權,自然也平等享有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且處分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
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是離婚時發生夫妻中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既違背了民法基本的誠信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實施違法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